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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污查处的指导意见

来源: 2017-10-26 17:32:09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查处程序,加强我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整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城管委《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执法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执法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餐饮业油烟、排污查处的指导意见。
 
  一、查处范围
 
  我区从事餐饮业服务且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为宾馆、旅馆服务业的酒店、饭店不含;涉及餐饮服务的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餐饮业的不含)。
 
  二、查处类型
 
  (一)依法对有店有证照的餐饮服务业排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未经隔油池过滤的污水直排;
 
  2、废弃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交非专业处置单位收集处理的;
 
  3、未按要求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装置的;
 
  4、餐饮服务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
 
  5、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
 
  6、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
 
  7、未按照市容环卫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
 
  8、对油烟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第1-6项的违法行为适用《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第7项的违法行为适用《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第8项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室外无证经营(流动摊贩)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禁止露天烧烤、大排档。本项违法行为适用《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进行查处。
 
  四、日常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各中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措施的宣传,向经营户发放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3),明确告知经营户使用清洁能源、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时限等要求。明确告知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不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装置、不使用清洁能源的法律后果,督促经营户安装净化装置、使用清洁能源、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装置,要求经营户保留清洗作业视频或照片作为台账依据。各中队要针对油烟污染投诉情况,结合入户宣传,进一步排查经营户油烟净化装置使用及清洗、隔油池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4),建立资料库。对违反规定的餐饮业经营户,要及时发放整改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时限、措施等。对确实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二)油烟净化器维护标准。大型餐饮业单位(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单位(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单位(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详见附件1)。
 
  (三)油烟检测流程。各中队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店有证照的餐饮服务业,需要进行油烟超标检测的,由我局委托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
 
  五、建立部门抄送制度
 
  各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关问题时,要将相关问题书面抄送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因执法不到位或部门协作不到位产生其他责任事故。各中队应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具体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等材料依据报法制科,由法制科报局领导批准后以工作联系函形式书面抄送对应部门。具体抄送包括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油烟检测超标的,我局处罚后,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抄送环保部门要求责令其停业;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装置设施的,或者无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设施、无油烟净化装置的造成油烟直排的,抄送环保部门;
 
  (三)对拒绝中队执法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抄送环保部门;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开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餐饮服务,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五)有店无证经营的或超范围经营的导致产生油烟的,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六)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产生油烟、恶臭服务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六、注意事项
 
  (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者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的,不能视同无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设施直接排放。前者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后者由环保部门查处。
 
  (二)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可视为清洁能源。
 
  (三)禁止在居民楼或未设专用烟道商住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对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环保、市场监管局部门应不予审批。
 
  (四)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餐饮业单位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批,环保部门在进行环保审批时应要求餐饮业单位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落实废气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和影响控制措施,以减缓不良环境影响。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餐饮业单位,审批部门可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相关周边居民意见,如大多数周边居民不同意建设的,应不予发放环保许可。
 
  (五)无证照经营、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的发生油烟等污染的,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户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按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按未取得环保审批进行查处;对逾期不整改的,或不具备治理条件,油烟污染较大、居民反映强烈的无证照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
 
  (六)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发生油烟等污染的,由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整治。环保部门督促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的经营户补办审批手续;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 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清洗标准
 
  2、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表
 
  3、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保养维护情况登记表
 
  4、中队检查台账
 
  5、工作联系函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